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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旅游学会章程-扬州市旅游协会

更新日期:2019-11-30 01: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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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旅游学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学会定名为扬州市旅游学会。英文名称YangzhouTourismInstitute(YZTI)。

第二条性质

本学会由扬州市旅游教育、科研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热衷于旅游学术研究的个人自愿组成的民间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

本学会以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为旅游发展事业服务为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组织广大旅游科学研究工作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促进旅游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旅游科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旅游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旅游专业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扬州市的旅游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扬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学会机构挂靠扬州市旅游局。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扬州市职业大学(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410号),邮编22501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开展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编辑出版旅游书刊;对扬州旅游业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咨询作用,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发展会员,完善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学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2)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学会反映情况;

(5)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或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5年一届,选举产生下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

(8)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2)必要时可增补或免除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追认;

(3)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4)决定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5)向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过2/3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秘书长为专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作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1)捐赠;

(2)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学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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